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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七个方面赋予松山湖材料实验室更多自主权
时间:2020/7/10 16:38:49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592

 

    财政经费支出采用负面清单制、重大战略科研任务可直接委托承接、无需评审可依法设立成果转化企业、对科技成果享有自主处置权、优先保障建设用地规模及指标、可自主制定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日前,东莞市科技局印发了7项配套政策,其中赋予松山湖材料实验室更多自主权。

  松山湖材料实验室是广东省首批布局建设的省实验室之一,是东莞争取国家实验室战略布局的重要平台,是松山湖科学城建设和源头创新的主要力量。日前,围绕打造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建设目标,东莞市科技局印发了7项配套政策,其中包括《松山湖材料实验室建设发展专项扶持办法(试行)》、《松山湖材料实验室财政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两项政策。

  东莞市科技局副局长肖铮勇介绍,围绕松山湖材料实验室建设,东莞支持材料实验室实行符合国际创新规律的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赋予材料实验室研究方向选择、科研立项、技术路线调整、人才引进培养、职称评审、科研成果处置和经费使用等方面的自主权。

  主要体现在:在经费投入方面,探索财政经费支出采用负面清单制,明确前期以财政经费投入为主,中后期形成财政经费投入、社会资本投入、成果转化收益等三方共同投入,逐步提升社会资本投入和成果转化收益的投入比例。

  在人才待遇方面,允许材料实验室自主制定与科研人员能力和贡献相一致的、具有竞争力的薪酬制度;实验室重点引进的人才团队纳入东莞“十百千万百万人才工程”,享受相关政策;可根据广东省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自主评审。因科研活动需要出境(出国),经实验室核准,可不作时间、次数、经费限制。

  在科研管理方面,材料实验室可享受东莞新型研发机构同等政策待遇;材料实验室通过自主立项程序设立的科研项目等同于东莞科技计划项目;材料实验室是东莞特定科研任务的委托对象,重大的战略科研任务可在东莞科技计划项目中单列,直接委托承接,无需评审。

  在成果转化方面,允许材料实验室依法设立成果转化企业,对科技成果享有自主处置权,可自行决定成果的实施、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事项;探索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在建设保障方面,明确优先保障材料实验室建设用地规模及指标,允许材料实验室自主制定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在绩效考核方面,要求实验室应建立监测评估体系,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在经费管理方面,明确专项经费使用范围、使用和管理责任主体、预算编制和下达程序,授权实验室可根据建设运行和科研需要,自主制定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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